3 基 本 规 定
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 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