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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


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 5%,β不宜超 10%。